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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就发布通报称,驾车逆行的王某因正常行驶的林某某未对其让行,便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连续辱骂、殴打,导致林某某鲜血直流,王某随后逃逸;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舆论场对王某殴打他人,仅仅被判处拘留10日很不满。有人对比2018年发生的“20年后学生当街殴打老师案”,在那起案件中,常某某同样是扇耳光,却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入狱一年六个月。舆论呼吁对青岛路虎女王某也要判刑。
这件事情一方是开豪车路虎的路虎女,另一方是开民宿的退伍军人,具备了成为舆论爆款的要求。然而,要判路虎女,还是得依法办事,没法舆论场直接判刑。
那么,怎么才能把青岛路虎女送进监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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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想把一个殴打他人的凶手送到监狱里,首先就是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两个构成要件,第一是“故意”,第二是“伤害”。路虎女的行为,故意是板上钉钉的。问题是“伤害”。退役军人被打得满脸是血,能够得上“伤害”吗?
很遗憾,目前看被打的退役军人的情况,确实够不上“轻伤二级”。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创口鉴定为轻伤二级,需要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或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从视频看,没有这么严重。退役军人面部也没有骨折,牙齿也没有脱落两颗或以上。应该没有办法鉴定为轻伤二级。
没有伤,就没法用“故意伤害罪”来量刑了。受害者没有受“伤”,还想把打人者送进监狱,只能靠“寻衅滋事”罪。之前的学生当街殴打老师,也是用寻衅滋事罪把凶手送进监狱的。
寻衅滋事这个罪,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涉及。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路虎女已经被罚了1000元,拘留了10天,已经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比较重的处罚了。想把路虎女送进监狱,就得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路虎女肯定算是“随意殴打他人”,也算是造成“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问题是,到底算不算情节恶劣、严重混乱。
根据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有七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目前看,前三条不符合。视频里面好像路虎女手里有个黑色的东西,但估计也算不上凶器,第五条里面没有退役军人,也不符合,能够得上的就是第六条。这个事件,从实际发生的情况看,堵了一会儿车,但算不算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呢?我觉得也算不上。
那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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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把路虎女送到监狱里,也没这么容易。那么,为什么2018年的殴打老师案,凶手就能以寻衅滋事罪被判了一年六个月呢?
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文件:
起诉文件:常仁尧殴打老师张某、录制殴打视频并间接故意传播视频等行为构成连续性犯罪,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责,建议量刑1年6个月至3年之间。
殴打老师的凶手,不仅仅打了老师,还让人录制了殴打老师的视频。把视频转发给同学,然后视频在微信群中传播,被各大新闻媒体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