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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就发布通报称,驾车逆行的王某因正常行驶的林某某未对其让行,便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连续辱骂、殴打,导致林某某鲜血直流,王某随后逃逸;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舆论场对王某殴打他人,仅仅被判处拘留10日很不满。有人对比2018年发生的“20年后学生当街殴打老师案”,在那起案件中,常某某同样是扇耳光,却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入狱一年六个月。舆论呼吁对青岛路虎女王某也要判刑。
这件事情一方是开豪车路虎的路虎女,另一方是开民宿的退伍军人,具备了成为舆论爆款的要求。然而,要判路虎女,还是得依法办事,没法舆论场直接判刑。
那么,怎么才能把青岛路虎女送进监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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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想把一个殴打他人的凶手送到监狱里,首先就是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两个构成要件,第一是“故意”,第二是“伤害”。路虎女的行为,故意是板上钉钉的。问题是“伤害”。退役军人被打得满脸是血,能够得上“伤害”吗?
很遗憾,目前看被打的退役军人的情况,确实够不上“轻伤二级”。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创口鉴定为轻伤二级,需要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或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从视频看,没有这么严重。退役军人面部也没有骨折,牙齿也没有脱落两颗或以上。应该没有办法鉴定为轻伤二级。
没有伤,就没法用“故意伤害罪”来量刑了。受害者没有受“伤”,还想把打人者送进监狱,只能靠“寻衅滋事”罪。之前的学生当街殴打老师,也是用寻衅滋事罪把凶手送进监狱的。
寻衅滋事这个罪,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涉及。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路虎女已经被罚了1000元,拘留了10天,已经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比较重的处罚了。想把路虎女送进监狱,就得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路虎女肯定算是“随意殴打他人”,也算是造成“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问题是,到底算不算情节恶劣、严重混乱。
根据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有七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目前看,前三条不符合。视频里面好像路虎女手里有个黑色的东西,但估计也算不上凶器,第五条里面没有退役军人,也不符合,能够得上的就是第六条。这个事件,从实际发生的情况看,堵了一会儿车,但算不算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呢?我觉得也算不上。
那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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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把路虎女送到监狱里,也没这么容易。那么,为什么2018年的殴打老师案,凶手就能以寻衅滋事罪被判了一年六个月呢?
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文件:
起诉文件:常仁尧殴打老师张某、录制殴打视频并间接故意传播视频等行为构成连续性犯罪,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责,建议量刑1年6个月至3年之间。
殴打老师的凶手,不仅仅打了老师,还让人录制了殴打老师的视频。把视频转发给同学,然后视频在微信群中传播,被各大新闻媒体报道。
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法律学者朱巍表示,该案所涉及的寻衅滋事,不单纯是公共场所殴打他人,还包括在网上录制、传播和散布殴打视频,这个行为不仅对现实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侵害,而且对线上网络传播秩序造成严重损害。
人民司法2020年第32期: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中,常仁尧将殴打、辱骂被害人的视频发布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后信息被广泛扩散,引起众多网络媒体平台连续转发报道。根据统计,11天14个小时就获取舆情信息99648条,其中微博数据总量达76771条,传播受众人数达6.8亿余人次。从网络点击的数据统计来看,本案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传播范围广,足以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那次案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核心要件,不仅仅是随意殴打,还包括了录制并传播视频,最终形成舆情。
这次路虎女事件,形成的舆情,比之前的殴打老师事件有过之而无不及,但为什么这次没有用类似的寻衅滋事罪把路虎女刑拘呢?核心的区别是,殴打老师案的视频,是凶手自己指使他人录制,自己传播的。路虎女的视频,是路人录制,路人传播的。路虎女没有自己录制和传播视频。
这是两个案子最核心的区别。
要想依法把路虎女送进监狱,核心还是得从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这一条上想办法。路虎女的行为,形成这么大舆情,肯定算是公共场所严重混乱了。但路虎女自己没录没传播视频,能不能算“造成”呢?
我认为,是可以算的。虽然视频是路人录的,但如果路虎女没有殴打退伍军人,不会有舆情,也不会传播,应该可以算“造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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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把路虎女送进监狱,就得进一步给“寻衅滋事”罪扩大范围。首先,按舆情热度判案,只要形成大规模舆情,就算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次,不管是不是闹事儿的人自己录的视频,只要有文字图片视频传播,形成舆情,就可以认定疑似寻衅滋事的嫌疑人造成了“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就可以援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寻衅滋事罪,把闹事儿的人判刑。
真的这样做,是否符合网民的期望呢?我不知道。
法律这东西,核心就是不能“双标”。不能一边破口大骂“寻衅滋事”是口袋罪,要求取消这个罪,一边看到点不爽的事情,就呼吁用“寻衅滋事罪“抓人判人。
“寻衅滋事罪“扩大范围,我倒是没什么意见。我自己是个谨小慎微的人,不闹事儿,不找事儿,自己也很讨厌那些公共场合大喊大叫情绪不稳定的人。路虎女这样的无法控制自身情绪的精神病,搞出一次大舆情,去号子里蹲一年半载,也是乐见其成的。
按舆情热度判案,造成严重舆情的,就等同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我也没啥意见。一次次舆情,对社会公信力的伤害,着实不小。舆情爆发是无法预测的,一件小事可能爆出巨大的舆情。按舆情热度判案,对这些肆无忌惮的人,也算是一个威慑吧。让大家在线上线下都谨言慎行,因为谁也不知道舆情会因为什么样的事情就爆发。
送路虎女进去,挺好,只要别双标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