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种合法方式可以与配偶分割某些类型的收入。但是,有一种常见的收入分割方法往往受到加拿大税务局(CRA)的审查:“雇佣”配偶或伴侣在你的企业工作,或者,如果你是雇员,当你的“助手”。在涉及合法工作和适当薪酬时,这可以是一种有效的策略,但CRA往往对配偶雇佣安排持怀疑态度,最近就有这样一宗税务案件。
根据《所得税法》,雇员可以扣除支付给助手的任何“工资”,前提是其雇佣合同“要求”雇员产生这笔费用,并由雇主在CRA表格T2200“就业条件声明”上认证。如果雇佣合同中没有明确要求雇员产生这笔费用,但被发现是隐含的要求,这笔费用仍然可以扣除。
最新的税务案件涉及一名佣金雇员,他扣除了各种就业费用,其中机动车费用被允许,支付给其配偶的金额被拒绝。
这名纳税人从事销售空调、炉子和热泵等设备的业务。他与Costco有合同安排,在Costco入口处有一个摊位,潜在客户可以填写表格表示对这些产品有兴趣。纳税人收集这些表格,打电话给潜在客户进行资格审查。如果合格,会安排预约。纳税人会与潜在客户见面并准备合同,如果被接受,客户签署合同,纳税人可以获得佣金。
在2016年和2017年,纳税人分别报告了约80,000元和90,000元的就业收入,其中每年约33,000元是佣金收入。纳税人申报了每年20,000元支付给其配偶的“工资”。
纳税人声称,他的妻子负责打电话和安排预约,因此作为自雇承包商为其服务并获得报酬。纳税人承认妻子没有直接收到报酬,他2016年总共支付了大约35,000元,2017年支付了31,000元。这些支付是通过共同账户进行的,例如抵押贷款支付、现金提取或其他借记交易。
CRA认为,纳税人没有与其妻子签订合同,也未提交任何其他详细信息或文件来证明支付给她的佣金或工资,或表明他们之间存在工作关系,如付款证明、任务描述、时间表、员工日志、T4表格等。纳税人只提供T2200表格以及共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在交叉质询时,纳税人承认没有保存支付给其妻子的记录,虽然两年中申报的金额低于实际支付给她的金额,但他不清楚如何量化,完全依赖于其会计师来确定申报金额。他还承认现金提取和借记交易是“普通家庭开支”,不一定是专门给其妻子的。没有存款到她的个人银行账户。
加拿大税务局(CRA)认为,所谓支付给纳税人妻子的金额实际上是“共同家庭开支,与她没有直接关系”。此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她提供了任何服务,纳税人也无法提供任何记录、日志或客户名单来证明她在2016年或2017年期间联系过的客户。
纳税人辩称,不需要提供正式合同,仅凭他的证词就足以证明其妻子作为独立承包商的身份以及支付给她的金额。
税务法院法官驳回了这些辩解,并同意CRA的观点,因为没有账簿和记录以及支持文件来支持申报的金额是实际支付给其妻子的。基于此,法官裁定支持CRA拒绝纳税人申报这些就业费用。
针对这个案例 ,有网友指出,在加拿大,关于家庭收入联合申报税表的问题确实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前总理斯蒂芬·哈珀的政府曾引入家庭收入分摊政策,这在某些方面有助于减轻家庭的税务负担。然而,杜鲁多的政府在上台后取消了这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