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为了使商业费用能够合法地以税务目的抵扣,它必须是为了赚取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否则,加拿大税务局(CRA)可以拒绝并评估员工或股东的获利,导致两次征税,一次是费用被拒绝抵扣,第二次是获利的价值变成股东或员工的应税收入。
本月初联邦上诉法院的一起案例就这种情况。
该案件涉及安省的四个兄弟姐妹,他们经营一家乳制品企业,生产奶酪和酸奶等各种产品,并在北美各地销售。该企业是公司形式运营,每个兄弟姐妹都是公司的股东和员工。
在2015年12月31日的税务年度,CRA重新评估该公司,拒绝了近50万元的商业费用。其中近35.5万元与旅行费用(包括餐费)有关。此外,CRA还重新评估了每个兄弟姐妹,将他们收入中与不可扣除旅行相关的部分作为个人费用,认为他们每人都获得了股东或员工的福利。
这些金额相当可观。一位兄弟姐妹是公司总裁,2014年的收入被重新评估,纳入了211,621元的股东利益,2015年的收入纳入156,696元,这部分代表了公司为他本人、他的妻子和他的母亲支付的旅行费用。同样,另一位兄弟姐妹担任财务主管和人力资源总监,也被分别纳入237,647元和181,737元的股东福利。第三位兄弟姐妹在两年内的股东福利总计近27,000元,而第四位则为50,000元。
在税务法庭上,纳税人表示公司支付的所有旅行费用都是为了赚取或产生商业收入,例如与供应商会面或是开发业务市场。他们表示,这些旅行费用“不是个人性质的”,不应被纳入他们的收入计算中。他们还认为,股东利益不应适用于四个兄弟姐妹中的两个,因为他们只持有公司的优先股,而不是普通股。
CRA不同意,认为公司为旅行支付的费用不是为了赚取或产生业务收入。
在初审中,公司财务总监的证词“模糊且不一致”。法官说:“由于她负责处理审计工作,作为财务总监,她不知道哪些费用是个人的,哪些费用是业务相关的,这不可信。”
公司总裁的证词也被认为不可信。他声称公司支付的所有旅行费用都是为了业务目的,但他无法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也没有任何文件证明。
在旅行费用中,有大约20万元被允许冲销收入,这些费用只有信用卡账单外,没有其他支持文件,涉及参加迪拜年度贸易展,前往芝加哥、纽约、温哥华、圣地亚哥和华盛顿的旅行。
被拒绝的是前往巴黎、阿鲁巴、拿骚和Mont-Tremblant的旅行费用,支付给Sunwing Vacations的费用,因为审计员认为这些是公司为兄弟姐妹和其他家庭成员支付的个人费用。
其他被拒绝的旅行费用包括:在圣马丁岛的信用卡费用,包括各种餐厅餐费;魁北克Fairmont Tremblant酒店、阿鲁巴的丽思卡尔顿酒店和大开曼岛的丽思卡尔顿酒店的费用;以及兄弟姐妹的配偶在蒙特利尔Holt Renfrew的某些费用。
要证明旅行费用符合税务冲销资格,法官表示“合理的期望是,提供一些支持文件,即电子邮件、会议邀请、会议议程等,以说明各种旅行费用的目的。”
没有这些证据或文件,法官得出结论,费用根本不可扣除,个人费用被纳入每个兄弟姐妹的收入中,作为股东或员工的利益。
兄弟姐妹和公司对下级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并于2024年6月17日在联邦上诉法院审理。在一个简短的六页口头判决中,上诉法院的三名法官一致支持下级法院的决定,认为税务法官正确权衡了证据,“完全没有文件证据”支持纳税人的费用是为了赚取业务收入的说法。
联邦法院还处理了两名仅持有优先股的兄弟姐妹的论点,他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被评估为股东。裁决指出,税法在评估股东利益时“并不区分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