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苗栗1名男子和女友同居时,竟在她女儿读国小、国中阶段,半夜掏出生殖器趁少女熟睡时令其口交、在嘴旁磨蹭,一审被依乘机性交罪等判4年2月,男子上诉求减刑,还说自己洗心革面、本性善良,二审认为他过去就有对少女性交前科,第一时间均否认,不予以减刑,判处驳回,仍可上诉。
检警调查,男子2022年3月在屏东住处趁着少女半夜熟睡时让她替自己口交,后来少女升上国中一家也搬到苗栗居住,男子同年12月间又故技重施,再度利用对方半夜睡觉不知抗拒时,脱裤用自己生殖器在她嘴巴外磨蹭30秒,但少女因嘴巴紧闭又突然睁开眼,男子这才停手。
苗栗地院一审时,男子均坦承不讳,并和少女指证大致相符,也有相关儿少、性侵通报及调查可佐。男子的辩护人也主张,双方已经达成调解,请求依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减刑。
一审却发现,男子过去就有对未满14岁少女性交前科,这次又再犯类似,且男子被查获时,第一时间在警询仍饰词全部否认,直到审理期间才坦承,加上他趁少女熟睡对其性交,也是全出于他自由意志,并无值得悯恕原因,不予以减刑。
一审审酌,男子当时是少女母亲的同居人,本当自重,给女少女安全无虞生活环境,却忽视对方年幼懵懂对她下手,妨害少女身心健康,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乘机性交罪、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乘机性交未遂罪,各判他3年10月、1年10月,应运行4年2月。
男子不服上诉,主张自己坦承,对案情诚实以告,也接受国家制裁痛改前非,所犯虽非轻罪但他洗心革面,还说自己本性善良、不擅言词且沉默寡言从未狡辩,认为一审判过重,请求减刑。
台中高分院二审审酌,男子并无适用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事由,且一审认事用法无违误、量刑也妥适并无过重,认定男子上诉无理由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