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里一户城市屋(townhouse)的租户接获业主通知终止租约及必须迁出,以便将房屋出售。新买家在报价后因为融资出问题,结果退出了交易。住宅租务署(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认为买家仍须负上赔偿责任,须依例向原租户赔偿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款项。
买家同时还蚀掉了3万元已付给业主的订金。
获得2.77万元赔偿的原租户鲁比奥(Marcia Rubio)和希亚路( Oscar Hierro)对判决表示满意,但强调他们宁可留在原处居住,因为现在搬到兰里市,子女上学路途遥远,每月租金支出更多了450元。
他们于去年4月搬出,表示从没收到来自买家的消息,也一直不知道买卖交易告吹,直至后来有邻居告诉他们。
被判赔款的买家是巴希尔(Humaira Bashir)及奇玛(Shammas Cheema),后者是地产经纪,在初次报价后才加名成为共同买家,因此没在判决中提及。
奇玛表示尊重租务署决定,但会考虑上诉。买方因为融资问题,交易在最后一刻告吹。其时原租户已迁出。
奇玛称,事前已警告过业主,按揭贷款可能批不出来,业主应该让原租户知道。
租务署指,在买方提出的报价中,并无附带条件,因此即使买方出现财务或其他问题,仍有责任履行交易。由于是买方导致业主向原租户发出终止租约的通知,因此买方须负起赔偿责任。
据悉交易告吹后,业主没收了买方的3万元订金,另向买方回付1万元,之后已将单位再次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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