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微信公众号“文旅北京”发布消息称,上海笑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即笑果文化)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5381.6元、罚款1335381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决定无限期暂停涉事公司在京所有演出活动。
该消息发布后,迅速引起公众关注。但也有部分网友提出了疑问:一个突破底线的段子所换来的1335万“天价罚款”,究竟是如何算出来的?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璐律师表示,对于该案所涉情况,相关部门有权“顶格”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且笑果文化在该案中存在未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表演的情形,也可被“顶格”处以10万元的罚款,两者相加即为最终的13353816元罚款。

微信公众号“文旅北京”截图
经检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存在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
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存在前述违法情形的,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该条例第四十六条作出了处罚规定: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刘璐向观察者网表示,北京市文旅局已经在通报中明确笑果文化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且处罚内容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该结果与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违法所得1325381.6元的10倍,再加上10万元的罚款,就是最终的13353816元罚款。”刘璐分析称,这相当于北京市文旅局依据该条例在权限范围内作出了“顶格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