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乡WEEKLY 她乡堂主报道】11月11日,一条视频在华人圈里迅速刷屏。本拿比Metrotown商场里,有一名华人男子竟然当众打骂老婆,结果立马被举报,一堆保安冲上来将他按倒在地,之后绑起双手带走。
该男子身穿休闲帽衫,个子不高,瞧着倒是斯斯文文,没想到这么渣,光天化日在商场里跟老婆动手。这要是在家里,指不定更猖狂!
视频下方很多人气愤填膺,大骂渣男。
图自:抖音
现场有不少围观群众看到这名男子在LUSH店门口被控制住,随即被十几个保安簇拥着带走。视频中没有看到该男子被打的老婆,目前警方也未通报此事。
如果打老婆是真,这名华人男子可真是丢人丢到全世界。且不说家暴本身就极为可恶,何况还敢在公共场合公然施暴,显然是平时打顺了手,不管不顾了。不知道他老婆私下里挨了多少次揍,之前有没有报警?也不知道商场里其他族裔的人看到之后会如何看华裔?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从小的书都念到狗肚子里去了?
不过气愤归气愤,渣男做了渣事必须得到惩罚才能平民愤。在加拿大,家暴算很严重的罪行,绝不是很多人想象的只是个私事儿。
虽然夫妻之间有矛盾实属正常,但完全可以用更理智,更和平的方式来处理家庭纠纷,不要把争执升级到暴力的程度,甚至升级到需要警方或第三方介入的程度。特别是在加拿大,一旦动手,绝对是抓你没商量。如果重罪,是可能取消身份,遣送回原籍国的。
作为加拿大居民,我们更应该知道家暴报警的后果,警察在家暴中的角色,以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及相关的一些知识。
图自:straitstimes
加拿大的警察绝不是家庭纠纷调解员
夫妻感情问题、家庭事务纠纷不要指望警察来解决,警察是执法人员,不是居委会大妈。一旦他们介入,就进入了一个法律的程序,被控的施暴者会被带离家庭,在警方的拘留所等候取保候审。
即便取得保释以后,也不代表无罪,需要日后法官判定是否有罪以及是否需要受到刑罚。所以保释后,很多施暴者都不能返回家庭,也不能自由与妻子和孩子见面。简而言之,一旦家暴报警,进入法律流程,很多事情都跟自己的意志无关了。
在处理家暴的案件中,遵循的是強制起诉原则(Mandatory Charging Policy), 一旦警方认定有攻击行为的证据,就必须提起刑事指控,即便被施暴方后悔也无权撤诉。即便最终被认定无罪, 一个流程下来,夫妻关系只会更糟,十有八九会是离婚收场。所以夫妻吵架不要指望警察来劝架, 更不要指望通过报警来解气或者解决家庭矛盾。
在加拿大,什么叫家暴?
所谓家暴,一般意义上就是一名家庭成员对另外一名或多名家庭成员采用暴力产生肢体或者精神上的侵犯。有些人认为家暴是家庭内部问题,其实不然,BC省在2013年更新家庭法后,将家暴重新划归在刑事的司法范畴,意在打击犯罪,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明星宣传家暴零容忍的公益广告 图自:MEME
通常一名配偶对另外一名配偶(或者男友/女友)的殴打,该报警的就要报警,走“法办”的正道。
法律专家吉米言说:自己在这些年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中,虽然还能听到愿意原谅施暴方,希望司法宽大处理的受害者,倒没有发现有反对报警求助的受害者。说明大家的维权意识还是有普遍的增长。
除了显著的暴力殴打,配偶(包括男女朋友)间的性接触也需要尊重对方意愿,不要构成性侵。根据刑法第273条1款1项,在法律上未达成自愿参与的性行为则不构成同意。第2项更是列出了在法律上“未获得同意”(No Consent)的具体情况:
1. 由当事人(提告人)以外的其他人通过言行表示同意;
2. 当事人无法表达同意参与性活动;
3. 被告通过滥用信任,权力或权威来诱使当事人从事该性活动;
4. 当事人以言行举止表示缺乏参与该性活动的意愿;
5. 当事人开始同意从事性活动,但随后通过言语或行为表示不同意继续参与性活动。
这一长段的中心思想就是,只有明确表达了同意才算同意 “Only yes means yes.”,沉默也算不同意,过去同意不等于未来也同意。所以话若没有听清楚,手就不要乱摸,事情就不要乱做。
另外,吉米言也提醒大家,不要误解此条款是针对男性需要对女性征求同意。事实上,此条款是对性关系中强势方对弱势方,主动方对被动方征求“同意”的要求。过去在男女关系中,弱势的一方多为女性,但吉米言在近两年的司法服务工作中遇到不少90后年轻情侣,女孩子被男朋友报警投诉的案例。受害者男孩子“帅气”地维权,被告女孩子“失意”地被警察铐走。这也说明男女平等达到了新的高度。
对孩子家暴,后果也很严重
家长对孩子也可能产生家暴行为。在加拿大,打小孩是违法的。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使用刑罚43条对某些武力行为进行开脱。
图自:mcguinesslaw
根据加拿大刑法第43条:当每名学校老师,父母或代替父母的人在对其照顾下的学生或者孩子进行教导时,假如所采用的武力不超过在当时视为合理的限度,则这种武力可以是合理的。
2004年有一起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 (Canadian Foundation for Children, Youth and the Law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2004 SCC 4 (CanLII), [2004] 1 SCR 76.),其中六位(多数)法官明确表示,在加拿大,家长或者具有家长身份的监护人(不含教师),对未过两岁生日或残疾儿童(任何年龄)造成伤害或可能伤害(两岁以上),造成侮辱(两岁以上),对过了十三岁生日的孩子进行体罚,持械如皮带(任何年纪),或者拍打在头部的情况下,皆不能用刑法第43条作为理由,豁免刑事责任追究。
换而言之,必须以教育为目的,空手,对已过两岁生日,但未过十三岁生日的健全孩童,对头部以外部分,采取不造成侮辱、不造成伤害的,并且能达到教育目的的武力行为才可能用刑法第43条开脱罪责。
在加拿大遇到家暴怎么办?
在极其注重女权的加拿大,家暴通常都被认为是零容忍的行为。所有刑事案,举证被告有罪的义务都在检控方,唯独家暴的案子,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是被告。也就是说,有女性告你伤害她,你必须要举证自己没伤害她,而她不需要找证据来证明你有伤害她的行为。
加拿大法律中有一项保护令(Protection Orders),如果你因伴侣家暴行为而担心自己和子女的安全,可以立刻申请获得保护令,而无须等到你的伴侣被起诉或是被判刑事罪时。
保护令有三种:
和平保障令(Peace Bond)
无接触令(No Contact Order)
家庭法律保护令(Family Law Protection Order)
在加拿大,如果你觉得在自己身上出现任何家暴的迹象,或是有任何关于家暴的问题,不要犹豫,立刻拨打911,或者询问受害人服务(Victim Services)工作者。他们将帮助你制定安全计划(Safty Plan),以减少你和子女因暴力处境而面临的风险。
不是任何的家暴行为都是犯法的,但是所有的家暴行为都是错误的。希望每一个遭受家暴的人,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