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民身份是根据1946年《加拿大公民法案》确立的一种法律地位,该法案由加拿大议会于1946年制定,并于1947年1月1日生效。
在此之前,加拿大人是英国法律下的英国臣民,有进入加拿大、在加拿大定居和享有加拿大法律规定的国民权利。1946年的《加拿大公民法》改变了这种情况,确立了加拿大公民的法律地位,脱离了英国公民的地位。加拿大公民身份现在由1977年颁布的《公民法案》管理。
按照获得加拿大国籍的方式来划分,加拿大国籍分为出生国籍和归化国籍。
出生国籍,是公民出生时的自然属地国籍。几乎所有在加拿大出生的人,包括那些在加拿大领空、内海和领海出生的人,以及在加拿大注册的船舶和飞机出生的人,一出生就获得了加拿大公民身份。
唯一的例外是父母均为外国人所生子女,其中至少一人受雇于外国政府、曾是外国政府雇员或具有外交豁免权的组织的情况下,不可作为出生国籍的获取资格。
七岁之前被遗弃的儿童被认为是在加拿大出生的,除非在发现后七年内出现了相反的证据。
如果父母中任何一方是在加拿大出生或归化入籍的公民,则在海外出生的孩子是加拿大公民,可以获得加拿大国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国外出生的第一代加拿大公民子女才能获得公民身份,其中加拿大武装部队成员的子女或孙辈不受此限制。
被收养的孩子被视为收养父母的自然子女,并且在出生地和血统方面受到同样的规定。
出生国籍又俗称“落地国籍”。
加拿大、美国这两个北美国家以及部分南美洲国家,欧洲的爱尔兰等都实行出生(落地)国籍的政策。
归化国籍,通过加拿大永久居留权身份归化入籍。根据加拿大现行法律体系规定,外国永久居民或年满18岁的印度人可以在加拿大居住三年以上之后,通过批准成为加拿大公民。
申请人必须满足在申请前的五年期间内在加拿大实际居住至少1,095天的居住要求。在获得永久居留权之前在加拿大境内度过的时间可以部分满足这一要求;申请人可以将他们在申请前五年内,曾作为临时居民或受保护身份在加拿大居住的每一天,计算为半天的实际居住时间,最多可计入365天。这样的居住情况也可作为符合归化入籍的申请条件所需要考察的居住要求。
关于居住的要求,在2015年之前,要求入籍申请人在四年时间内必须在加拿大住满1095天。2015年6月17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期间,居住要求更新为,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前6年内,在加拿大境内居住满1460天,并增加了一项额外考察标准,即其中4年,每年必须住满183天。作为非永久居民在加拿大境内度过的时间不再计入更严格的居留要求。在这一期间,接受语言和国籍测试的申请人的年龄范围在14至65岁之间。此后又恢复到之前的要求。











































